Opus · 周礼

朝士

朝士
-300 · 礼制(佚名)

原文

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。左九棘,孤、卿、大夫位焉,群士在其后。右九棘,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位焉,群吏在其后。面三槐,三公位焉,州长、众庶在其后。左嘉石,平罢民焉。右肺石,达穷民焉。

帅其属而以鞭呼趋且辟。禁慢朝、错立、族谈者。

凡得获货贿、人民、六畜者,委于朝,告于士,旬而举之:大者公之,小者庶民私之。

凡士之治有期日:国中一旬,郊二旬,野三旬,都三月,邦国期。期内之治听,期外不听。

凡有责者,有判书以治则听。凡民同货财者,令以国法行之,犯令者刑罚之。凡属责者,以其地傅,而听其辞。

凡盗贼军乡、邑及家人,杀之无罪。凡报仇雠者,书于士,杀之无罪。

若邦凶荒、札丧、寇戎之故,则令邦国、都家、县鄙虑刑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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